仅受到我国
刑法规定下的
行政拘留并未产生所谓“案底”的概念。
刑事案底,也即
刑事犯罪前科材料,主要包含经过法院审理且判断被告人为罪犯,所涉及到的各类个人信息,具体的犯罪行为、审查过程中所记录下的犯罪事实、最后的审判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所有内容。
在我们国家的
刑事诉讼过程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他们直接
管辖的案件进行
立案调查,当在执行侦查阶段面临法定紧急状况时,为了立即捕捉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而采用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手段。
尽管
刑事拘留本质上并不属于刑事处罚的范畴,而仅仅是一种刑事侦察过程中临时使用的强制措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构成所谓的案底。
换句话说,真正能留下案底的乃是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