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明确界定,犯罪行为实施后尚未被察觉的情况下,其
追诉时效的具体期限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分别是五年、十年、十五年以及二十年。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历经了二十年后,司法机关仍然认为有必要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则必须将此情况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批准。
其次,值得说明的是如果犯罪行径实施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展开了
立案侦查行动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相关案件,但
犯罪嫌疑人故意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工作的话,那么其将不受上述追诉时效的时间限制。
再者,如果受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和举报,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
立案调查,并且不得拒绝。
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将不受追诉时效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