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受到
刑事拘留并不足以导致案底的产生。
刑事案底,乃是指经历过司法程序,被审判判定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个人资料信息、具体犯罪事实以及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有效记录和相关裁判结果等完整的档案资料。
而在
刑事诉讼中,拘留则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负责办理的案件,在侦查环节中,由于出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对于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措施而已。
因此,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的一部分,仅仅是在调查侦破案件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故此并无案底可言。
唯有经受刑事处罚者,方可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