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在
离婚过程中,可以将资
产权益以法律手段赋给子女持有,然而这种操作必须得到夫妻双方共同认可,否则私自隐匿甚至是毫无知晓的情况下,将
夫妻共有财产全数转入子女名下,这无疑会被视为非法转移夫妻共用财产,即便其对象为子女亦无法合理存在。
抚养责任所引发的情感考虑,使得父母为子女构建安乐的生活环境,这都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因此若将房地产权属转移至子女名下,结合普遍社会经验及常理,不免会引起人们猜测,父母是否有将
房产赠与子女的真实意图。
在夫妻达成共识以及配偶代为申请登记这两个方面,都充分证明了行为者在潜意识里具备代表接受赠与的意愿表达。
基于此,尽管父母并未与子女正式约定赠与合约,然而基于他们实施的相关法
民事行为表现,亦应视作已达成
赠与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
通常情形下,对于那些未达到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所签署的合同,除非得到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为准,方可有效。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纯粹利润为目的的合同或符合其年龄、智力水平及精神健康状况的合同,则无需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
因此可明确指出,当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时,他们作为赠与人,同时又担任受赠人
代理人的角色,这涉及到了法定代理人自身
代理效力的问题。
面对这类情况,若将上述房产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形式,显然可能会对情侣未成年一方的权益保护造成过重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