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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质押后能否向他人追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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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5-0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倘若第三方当事人提供了物上担保,那么债权人便可在其享有对物的担保权力的基础之上主张自己的债权利益;
同时,他们亦有权利请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
当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权益第三方当事人履行担保义务之后,他有权向债务主体寻求追偿。
因此,在担保人以其所拥有的财产作为抵押品来补偿债务时,如果债务人未能及时偿还贷款,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质权以确保债务得到履行。
随后,质押财产的出质人完全有可能向债务主体提出追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质押后能否向他人追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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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质押后能否向他人追偿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担保人质押财产为债务担保,债务人不还款,债权人行使质权实现债务后,出质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36浏览 2024-09-30
反担保质押合同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 反担保质押合同怎么写 反担保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 : 住 所 (地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质权人(乙方) : 住 所 (地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鉴于债务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乙方将按本合同 第一条约定的期间,甲方愿为债务人依上述合同与乙方形成的债务提供反担保质押担保(以下简称质押担保)。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质押担保的主债权 1、甲方自愿为债务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乙方处办理约定的下列担保业务所形成债务本金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 【可选择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1)人民币借款担保; (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担保; (4)银行保函担保; (5)其他信用业务担保】 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乙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无须逐笔办理质押担保手续。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发生的所有担保业务,甲方愿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款(保证)合同》或《银行承兑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全部担保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 质押担保期间 至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或解除全部担保责任后两年为限。 第四条 质物、权利 1、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权利) (详 见质押清单)作反担保质押,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反担保质物(权利)价值: (1)甲、乙双方协商认定质物(权利)价值 万元,按照 %折扣率折扣之后的价值为 万元(大写 ); (2)依据评估报告质物(权利)价值 万元,按照 %折扣率折扣之后的价值为 万元(大写 ); (3)反担保质物(权利)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反担保质物(权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质押权的效力 质押权的效力及于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五条 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保管 1、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质物及权利证书移交乙方保管。乙方应当对反担保质物及权利证书妥善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反担保质物(权利)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出租、出售、抵(质)押反担保质物(权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 第三人提存。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质物(权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乙方,甲方由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对不足偿还债务的部分,甲方或债务人应当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其它实物财产偿还或另行设置担保。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质物(权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当恢复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价值;不能恢复的,甲方或债务人应提供经乙方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 反担保质物的保险 1、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应当对反担保质物办理足额财产保险,乙方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应将反担保质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乙方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3、反担保质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保险赔付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七条 质押登记和质物(权利)移交 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质押若需登记的甲方应当到有关机关申办质押登记手续,并将反担保质物(权利)及他项权利证书、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相关权利凭证移交乙方保管。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八条 质押权的实现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代为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以反担保质物(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乙方依照主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甲方为两人以上的,乙方行使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出质人的质物(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诚实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未履行的主合同债权金额百分之十(10%)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 一,应当承担本合同第一条最高余额20%的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反担保质物(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质)押等情况的。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理反担保质物(权利)的。 (3)质物(权利)可能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不积极采取措施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反担保质物(权利)的鉴定、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提讼。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即使主合同被撤销、变更、解除或被确认全部或部份无效,但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质押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2、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乙方不再送达甲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若甲方为自然人,本合同自该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手印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有权机关质押登记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 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及债务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及债务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附:质押物清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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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质押后还能向他追偿吗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担保人质押财产为债务担保,债务人不还款,债权人行使质权实现债务后,出质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3浏览 2024-10-25
担保人质押后还能向他追偿吗
2浏览 2025-03-23
反担保质押合同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反担保质押合同该怎样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 反担保质押合同怎么写 反担保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 : 住 所 (地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质权人(乙方) : 住 所 (地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鉴于债务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乙方将按本合同 第一条约定的期间,甲方愿为债务人依上述合同与乙方形成的债务提供反担保质押担保(以下简称质押担保)。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质押担保的主债权 1、甲方自愿为债务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乙方处办理约定的下列担保业务所形成债务本金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 【可选择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1)人民币借款担保; (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担保; (4)银行保函担保; (5)其他信用业务担保】 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乙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无须逐笔办理质押担保手续。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发生的所有担保业务,甲方愿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款(保证)合同》或《银行承兑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全部担保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 质押担保期间 至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或解除全部担保责任后两年为限。 第四条 质物、权利 1、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权利) (详 见质押清单)作反担保质押,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反担保质物(权利)价值: (1)甲、乙双方协商认定质物(权利)价值 万元,按照 %折扣率折扣之后的价值为 万元(大写 ); (2)依据评估报告质物(权利)价值 万元,按照 %折扣率折扣之后的价值为 万元(大写 ); (3)反担保质物(权利)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反担保质物(权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质押权的效力 质押权的效力及于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五条 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保管 1、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质物及权利证书移交乙方保管。乙方应当对反担保质物及权利证书妥善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反担保质物(权利)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出租、出售、抵(质)押反担保质物(权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 第三人提存。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质物(权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乙方,甲方由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对不足偿还债务的部分,甲方或债务人应当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其它实物财产偿还或另行设置担保。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质物(权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当恢复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价值;不能恢复的,甲方或债务人应提供经乙方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 反担保质物的保险 1、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应当对反担保质物办理足额财产保险,乙方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应将反担保质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乙方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3、反担保质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保险赔付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七条 质押登记和质物(权利)移交 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质押若需登记的甲方应当到有关机关申办质押登记手续,并将反担保质物(权利)及他项权利证书、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相关权利凭证移交乙方保管。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八条 质押权的实现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代为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以反担保质物(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乙方依照主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甲方为两人以上的,乙方行使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出质人的质物(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诚实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未履行的主合同债权金额百分之十(10%)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 一,应当承担本合同第一条最高余额20%的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反担保质物(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质)押等情况的。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理反担保质物(权利)的。 (3)质物(权利)可能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不积极采取措施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反担保质物(权利)的鉴定、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提讼。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即使主合同被撤销、变更、解除或被确认全部或部份无效,但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质押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2、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乙方不再送达甲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若甲方为自然人,本合同自该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手印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有权机关质押登记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 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及债务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及债务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附:质押物清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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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质押后还可以向他追偿吗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担保人质押财产为债务担保,债务人不还款,债权人行使质权实现债务后,出质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9浏览 2024-09-09
质押担保的期限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质押担保的期限是该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质押合同期限是多久 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 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涵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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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押时,质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呢
在质押时,质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优先受偿权;2、孳息收取权: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保管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1浏览 2025-01-14
反担保质押合同应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反担保质押合同应该如何写问题解答如下,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 反担保质押合同怎么写 反担保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 : 住 所 (地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质权人(乙方) : 住 所 (地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鉴于债务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乙方将按本合同 第一条约定的期间,甲方愿为债务人依上述合同与乙方形成的债务提供反担保质押担保(以下简称质押担保)。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质押担保的主债权 1、甲方自愿为债务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乙方处办理约定的下列担保业务所形成债务本金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 【可选择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1)人民币借款担保; (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担保; (4)银行保函担保; (5)其他信用业务担保】 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乙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无须逐笔办理质押担保手续。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发生的所有担保业务,甲方愿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款(保证)合同》或《银行承兑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全部担保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 质押担保期间 至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或解除全部担保责任后两年为限。 第四条 质物、权利 1、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权利) (详 见质押清单)作反担保质押,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反担保质物(权利)价值: (1)甲、乙双方协商认定质物(权利)价值 万元,按照 %折扣率折扣之后的价值为 万元(大写 ); (2)依据评估报告质物(权利)价值 万元,按照 %折扣率折扣之后的价值为 万元(大写 ); (3)反担保质物(权利)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反担保质物(权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质押权的效力 质押权的效力及于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五条 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保管 1、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质物及权利证书移交乙方保管。乙方应当对反担保质物及权利证书妥善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反担保质物(权利)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出租、出售、抵(质)押反担保质物(权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 第三人提存。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质物(权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乙方,甲方由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对不足偿还债务的部分,甲方或债务人应当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其它实物财产偿还或另行设置担保。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质物(权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当恢复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价值;不能恢复的,甲方或债务人应提供经乙方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 反担保质物的保险 1、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应当对反担保质物办理足额财产保险,乙方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应将反担保质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乙方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3、反担保质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保险赔付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七条 质押登记和质物(权利)移交 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质押若需登记的甲方应当到有关机关申办质押登记手续,并将反担保质物(权利)及他项权利证书、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相关权利凭证移交乙方保管。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八条 质押权的实现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代为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以反担保质物(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乙方依照主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甲方为两人以上的,乙方行使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出质人的质物(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诚实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未履行的主合同债权金额百分之十(10%)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 一,应当承担本合同第一条最高余额20%的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反担保质物(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质)押等情况的。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理反担保质物(权利)的。 (3)质物(权利)可能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不积极采取措施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反担保质物(权利)的鉴定、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提讼。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即使主合同被撤销、变更、解除或被确认全部或部份无效,但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质押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2、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乙方不再送达甲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若甲方为自然人,本合同自该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手印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有权机关质押登记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 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及债务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及债务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附:质押物清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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