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倘若第三方
当事人提供了物上
担保,那么
债权人便可在其享有对物的担保权力的基础之上主张自己的债权利益;
同时,他们亦有权利请求保
证人履行担保义务。
当为
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权益第三方当事人履行担保义务之后,他有权向
债务主体寻求追偿。
因此,在
担保人以其所拥有的财产作为
抵押品来补偿债务时,如果债务人未能及时
偿还贷款,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质权以确保债务得到履行。
随后,
质押财产的出质人完全有可能向债务主体提出追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