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审判案件时,应依据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在收到原告
起诉状副本之后的十日之内启动
开庭程序。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在
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而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则需在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审理时间的,须经该院负责人的批准,最长可延长至六个月;
若仍然需要延长的,则需要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申报并获批后方能执行。
因此,确切的判决时间依赖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且一旦立案,开庭时间通常不会超过接收起诉状副本后的十天。
2.此外,在涉及到侦察和
羁押方面,规定如下:
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逮捕后,警方的调查工作不得超过两个月;
然而,当案件情况复杂或期限已满但仍无法终结调查的情况下,则可以申请延期一个月;
对于符合《
刑事诉讼法》中第126条所规定的情况,亦可申请额外延期两个月;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的刑期可能高达10年以上,且经过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延长的期限过后,尚且无法结束侦察工作的话,则可以再次申请延长两个月;
而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新的重大罪行线索,则必须重新计算调查期限。
若在实施违法行为且触犯
刑法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将按照涉案的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作出最终判断,并且立案之后通常需要在三个月内完成审理,但如果因为案件情节复杂或者出现其他特殊原因,可以向上级的人民法院提出
延期审理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
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