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被视为一项极具精神实质的权益,归属为个人人身权益的一部分,相较于其他权利类型,具备以下显著特性:
首先,如同专有权一样,亦被称为“排他性”,具体表现在署名权仅能够授予创新者或设计师持有,其他人则无法享有这一权力;
其次,署名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也就是署名权与其主体紧密相连,不受
专利申请权以及
专利权所有权变更的影响,即便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发生转移,亦不会致使受让方拥有署名权;
最后,署名权同样无法通过
继承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
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本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