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论
信用卡逾期未偿付方面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时,需要结合欠款的整体规模以及欠款
存续时间的长短进行精密评估:
1、当欠款数额达到人民币万元以上,且经过发卡银行以正式
书面形式发出两次
催收通知之后仍未能按期归还给发卡行的话,那么欠款
当事人便涉嫌触犯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
信用卡欺诈罪,这将导致其必须负起
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应对SDK银行发出的民事追偿要求。
2、然而,如果欠款状况并不满足上述提及的条件,那么该名欠款人则只需要承担偿还欠款的
民事责任。
详情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需注意,在以下情况下,也可能会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所列的“骗取信用证罪”,但这需要在特定环境的
立案以及判决中进行评估:
(1)使用
伪造的信用证;
(2)使用以
虚假身份证明取得的信用证;
(3)使用已经失效或者作废的信用证;
(4)盗用他人的信用证;
(5)恶意透支,且经发卡行以正式书面形式发出两次催收通知之后,仍未能在3个月内归还欠款。
最后,我们谈到《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其中详细列出了应如何判断持卡人是否出于
非法占有之目的,超过了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在收到发卡行正式书面形式的两次催收通知之后仍然未能在3个月内按照约定时间归还欠款。《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