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既定之约定原则,然而其所涉及的利息不应超出法律
法规之限定;
如若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约定,那么此种情况视同无息处理。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制,
民间借贷行为中的利息,主要遵循自由协商之意思自治原则,具体而言即双方同意自愿确立的利息数额。
只要此种约定在法定限度之内,即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
倘若
当事人双方对于利息问题未作明确约定或者存在模糊之处,则应视为无须支付利息。
在民间借贷领域,利率水平可适度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但最高上限不得超过银行同类
贷款利率的四倍。《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
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
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