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的
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其含义主要为扣留和拘禁。
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拘留时,须出示正式的拘留凭证。
在实施拘留行为之后,应立即将
被拘留者送往专门的看守所进行关押,其最晚期限不应超过24个小时。
此外,公安机关需在执行完拘留法律程序之后的24个小时内,对被拘留者进行严格的审讯问询。
在出现不当拘留或
拘留期限超过法定要求等情况下,必须立刻对被拘留者予以释放,并发放适当的
释放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