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法支付
拖欠款项时,您有权与对应方商议并设定
分期还款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负债人应当清偿
债务。
当此时刻暂时无力偿清所负之债时,倘若得到
债权人的赞同或者经过人
民法院的裁定,负债人可将债务分阶段进行偿还。
然而,若负债人具备偿付能力却故意拒绝偿还,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法作出判决,强制其履行债务。
因此,负债人必须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是毫无疑问的。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负债人
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暂时性的无力偿还。
在此情况下,负债人应通过分期偿还的方式逐步解决问题。
而第二种情况则是
永久性的无力偿还。
在这种情况下,负债人仅能以其个人现有的财产为限进行偿付。《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
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
人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
《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
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