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由于采取
强制措施的机关有所差异,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亦相应地呈现出多样化:
1.由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作出决定的刑事拘留,其最长期限为37天。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对已
被拘留者进行调查后若认为有必要对其实施
逮捕,应在
拘留之后的3日之内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待审批准;
若情形特别复杂,需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则可将提请审批准的时间延长1日至4日。
而针对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有组织策划案件等重大嫌疑分子,同样需获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此时对其提请审批准的时间可进一步延长至30日。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
法规,公安机关决定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设定为37天。
2.假使是由检察院作出决定的刑事拘留,这就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
该规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拘留
犯罪嫌疑人的
羁押期限规定为14天,对于特殊情况可考虑将此
羁押期延长1至3天。
因此,最高
刑拘期限仍为17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