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
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房屋补偿费用将依据所拆除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状况进行分档制定每平米的计价标准;
其次,周转补偿款则会针对临时安置生活状况,为与被
拆迁房屋相关的居民提供每月相应的补偿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款,此项金额由当地政府参照具体市情与国家相关法律政策予以最终决定,并要求拆毁建置方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若被征用者能够在规定时期内达成协议且配合搬迁,其所获
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助面积以及签约奖励面积之和低于45平米时,不足部分将参照估值单价的百分之八十,予以财政补贴。《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