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文规定:
在具备以下情况之一时,实施
信用卡诈骗活动,其数额达到相应标准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
罚金;
若存在
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应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而对于
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需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在此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未按要求还款的
违法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