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成
非法拘禁罪时,若仅表现为单纯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且其持续时间超过了法定的二十四小时,则可视为犯罪事实已经形成,因此公安机关便可对此进行刑事
立案。
然而,对于具备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案例,并不会受到有关时间限制的影响:
(1)长期以来屡次进行非法禁锢,或于某一特定侵犯环节中达到一次性非法禁锢三名及以上受害者的程度;
(2)在禁锢过程中涉及到诸如捆绑、殴打以及侮辱等恶劣行为的发生;
(3)由于非法禁锢所引发的严重后果,如受害者人身遭受伤害、死亡甚至是出现精神失常的现象;
(4)为了追讨
债务,以不合法手段强行扣留、禁锢他人,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前述恶劣行径之一的;
(5)身为司法工作者者,明知对方无罪却仍然实施非法禁锢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