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辩护方面的
证据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1)实物
证据;
(2)书面证据;
(3)
证人证言;
(4)被害者陈述;
(5)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口供以及辩解;
(6)鉴定结论;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试验等相关笔录;
(8)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任何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视为证据。
这其中,证据包括了:
(1)实物证据;
(2)书面证据;
(3)证人证言;
(4)被害者陈述;
(5)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口供以及辩解;
(6)鉴定结论;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试验等相关笔录;
(8)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然而,所有的证据在使用前均需经过查证核实,只有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