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触发
离婚行为时,涉及到的
房产分割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结合相应情境来具体分析解决。
首先,若房产在
结婚之前即已由某位伴侣自行全额购置,那么这部分物业便归其所有,在离婚进程中不作为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反的,若房产乃在
婚姻存续期间使用
共有财产所购买,那么则应视为共同资产,在离婚过程中必须接受公平分割。
在此方面,分两种情形加以论述:
一种是以协商为先导,对于房产处分的比例、方式以及时间约定等事宜,可优先由夫妇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如无法达成共识,可考虑诉诸于法院离婚案件,并由法官依据相关
法规裁定房产最终应如何分割。
法院在处置房产过程中,依据以下原则展开行动:
如果双方均希望拥有
房屋产权,并愿意通过竞价竞争获得所有权,法院有义务予以批准;
如果仅有一方期望获取房产所有权,评估机构应按照市场价值对房屋进行衡量,然后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必须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最后,倘若双方均无意要回房产,可依
当事人请求将房地产进行拍卖,并将所得收入进行合理分割。《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
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