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各自拥有的个人财产将不会参与到该分配过程中,这些财产都应被视为属于个人所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当夫妻选择
离婚时,他们之间的
共同财产需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决议进行处理;
若协商不成,则交给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遵循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基本原则进行判决。
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也应该依照法律
法规给予充分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