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对候选人的全面评估和审查后,用人单位向该候选人发送了offer(录取通知书)。
在此之前,只要候选人尚未接受并确认这一邀请,用人单位就有权撤销这项任命。
然而,若在候选人签署确认函以示接受后,用人单位却决定收回该待遇,导致候选人为获得这份offer所付出的努力及投资遭受了切实的
经济损失,根据公平诚信原则以及我国法律
法规中的合约先履行义务规定,用人单位有必要为其行为支付
经济赔偿金以补偿受雇者的实际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