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
交通事故中出现肇事者逃逸行为,但通过其后期主动
自首的方式进行补救,此时保险公司仍然是需要承担相应赔偿义务的。
在此类情况下,车方逃逸行为不属于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
交强险免赔情由之一。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采取逃逸措施,然而此机动车仍然投有强制性的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基于此种情形,在车辆强制性保险的责任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赔偿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