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涉嫌构成犯罪而进行的短暂收押拘留并不具有"案底"的意味。
所谓"案底",即为经过审判后被判定有罪的被告者或被定罪的罪犯,其个人资料、犯罪行为及审判过程等等详尽记录于司法档案之中。
然而,
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制裁,相反,它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临时且特殊的强制手段,主要针对现行犯罪或重大
犯罪嫌疑人员,目的是暂时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以便于进一步调查取证。
所以,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并未构成实质性的刑事处罚,自然不应被视为"案底"的一部分。
唯独那些经由严格法律程序判定并执行了真正的刑事处罚的案件,才有可能留下"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