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但没审判结果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若涉嫌犯罪之人或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且法定时限届满之际,则由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或公安机构依法决定对其进行释放、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予以解除,甚至在必要情形下做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人士或者辩护律师亦享有请求解除这些强制措施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刑事拘留后并无审判结果,这可能是由于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尚未正式进入审判环节。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若拘留期限已至,应依法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
反之,若拘留期限尚未到期,则应继续执行拘留措施直至法定时限届满或者依法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人士或者辩护律师认为拘留期限已至,他们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申请。
若相关部门未能依法解除强制措施,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解除强制措施。
总而言之,若刑事拘留后并无审判结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妥善处理强制措施的解除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但没审判结果会怎么样
1、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拘留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实际上,拘留主要可细分为以下三类,皆非刑事制裁方式。
其中,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相反,这是由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紧急强制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自杀或逃避应负责任。
此外,行政拘留则是一种治安处罚形式,而司法拘留同样为强制措施,但并不视为处罚行为。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若发现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具有如下任何一项情况,即可对其实施先行拘留:
(1)正在准备犯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或是在犯罪既遂后马上被察觉到的;
(2)被害人或在场目击者直接指认其为罪犯的;
(3)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意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6)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执行拘留时,公安机关必须向被拘留人员出示拘留证。拘留之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非因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妨碍侦查的情况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当妨碍侦查的情况消除后,也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法定期间届满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释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或者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其他方式进行管理。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均有权向有关机构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请求。例如,在拘留期限宣告届满之际,应当依法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而在拘留期限尚未到期之时,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继续执行或者对原有的强制措施予以适当变更。倘若有关机关未能依法履行义务解除所设置的强制措施,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途径提起诉讼追究相关责任。综上,无论是对于强制措施的设立还是解除,均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操作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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