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理论及实践层面,
高空抛物行为并不足以构成
连带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高空抛物的责任规制及其要义:
即由建筑物内引发物品随意坠落及抛出的不道德行为,从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损的情形,此时应由实施
侵权行为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经过严密调查仍无法锁定特定的
侵权人,除非能够自证其非侵权方,否则,侵权方应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并承担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可能加害人完成对
受害人的
赔偿之后,他们有权向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追偿。
其次,依据高空抛物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高空抛物这一危险行为主要遵循的是公平责任原则,即:
任何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均应遵守公平原则,权衡并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再者,连带责任作为一项较为特殊的法律概念,既可由法律明文规定,亦可通过双方约定实现。
若无明确约定且法律也没有给出相关规定时,则不应定义为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各
责任人均须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顺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诉求承担法律责任。
相反,在高空抛物这类
纠纷案件中,由于无法明确确认具体的侵权人,因此各个可能的侵权人之间构成的其实是一种补偿或支付责任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