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私自挪用大额货款,数额超过标准并且在连续三个月内仍未归还,或是借贷给他人或个人使用,其名义上虽没有超过三个月的时间限制,然而该大额款项在这段期间被用于营利性事业或是
刑事犯罪等不合法行为,那么此类情形便可能构成了
挪用资金罪这一
犯罪行为。
挪用资金罪通常针对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
法人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归属单位所有的资金擅自挪用出来,供自己个人使用或借与他人,其数额通常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期限仍然未予归还者,亦或是虽然未超出三个月时限,但是大额款项已被用于营运获利之说明活动,甚至进行了不法活动都属于本罪的范畴。《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