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权的实施途径理应先由父、母双方以维护子女心理及生理健康成长为宗旨进行商议决定;
若未能达成共识者,应由法院依据儿童的年龄阶段、父母之居住地、职业性质以及身心健康状况、品行修养等诸多细节因素作全面分析,进而给出合理判断。
探视权的实现途径主要可以分为探访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两种模式。
其中,探访性探望是指探视权持有人前往并参观直接负责照顾孩子的那一方的家庭场所或事先约定好的地点探视自己的孩子;
然而,逗留性探望则意味着探视权持有人有权在双方约定或法院裁定的探视期间内,接过并带走
未满十八岁的孩子,待规定之探视时间结束时再将孩子送回原处。
倘若直接负责照顾孩子的那一方拒绝践行相关的有效判决或调解文件中规定的探视权权益的情况下,另一方应该向人
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的申请。
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要求那位暂未履约的一方接受教育,并勒令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经过严厉
警告后
当事人仍然不肯履约的话,那么便可通过罚款、
拘留等方式来强行保障探视权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