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原则上上限为十五个自然日。
而在
刑事案件中,如果出现特定情形时,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长达三十七天不等。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公安机关于
拘留过程结束后的三日内,应向本地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审查准予
逮捕的请求。
针对种种特殊状况,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有可能相应延长一日到四日左右。
在涉及结伙、流窜等行为模式或多起案件背景的严重
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上,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制较为宽松,最多能达到三十日。
当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许可请求后,本地人民检察院需在七日内给出批复结果,是批准还是拒绝。
如被拒批,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释放被捕人员,并向
家属通报有关执行记录。
若调查工作尚需进一步开展,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相关条件,有关部门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