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过相关法律
法规,针对
刑事案件的
诉讼程序中,存在一般期限以及延长期限两种期限模式。
具体详情如下:
首先,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的
拘留期限为十四个工作日,而此期限从
犯罪嫌疑人被带入看守所以及计算相应日期开始。
其次,在特殊情形下,如需要延长
拘留在押人员的
羁押期限,则这部分拘留期可达三十七日之久。
在这段期间内,如果经由检察院核实后发现
犯罪事实,那么审查期将延长至七个工作日;
在此基础上,调查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
批准逮捕的要求,如得到审批认可,即可实施
逮捕,反之若未通过审批,则应当对在押人员予以释放或者更改可能适用的强制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