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当监狱、
拘留所以及看守所等监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被监管者实施残酷殴打或任意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时,若
情节严重达到了某种程度,则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是更为严重的
拘役惩罚。
而如果此类行为导致了被监管者受伤乃至死亡这样更严重的后果,那么就应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相关
罪名从严处理,加重
判刑。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是监管人员故意指使被监管人对其他被监管者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那么同样会面临上述的
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