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变更抚养权方面,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种:
首先,父母双方应以平等、自愿为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同意变更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其次,在实际情况中,存在着这样几种具体情境:
一是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受到了残疾等外部身体损伤,导致无法继续承担起亲生子女的
抚养责任;
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尽到足够的照顾子女的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形成了对子女心理和生理健康造成极大伤害的环境;
三是当子女已经年满8周岁时,具有自主意识,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得到尊重,如果他们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而该方亦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抚养能力;
最后是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合理途径下,比如出现了法定必须变更抚养权的其他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