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严重的经济诈骗行为,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信用证诈骗罪系
犯罪嫌疑人以非法获取财物为动机,通过夸大事实或掩盖真相等手段来实施诈骗行为,所涉财物金额达到法定标准。
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使用伪造、篡改的信用证及其相关的单据和文件;
(二)运用失效的信用证进行欺诈;
(三)欺骗他人获取信用证;
(四)以及使用各种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其他情况。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其具体量刑原则如下:
1.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留,并处
罚金从两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2.若涉及金额庞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在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
3.若涉及金额极其巨大或是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处罚金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