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非法监
禁行为在24小时内尚未得到充分执行,则可能无法被定罪。
值得注意的是,
非法拘禁罪是指通过非法手段拘禁或侵犯他人身体自由的
违法行为,然而,关于这类行为的实践判定中,涉及到的时间是否足以构成
犯罪,并没有清晰的
立案准则进行规范。
以
刑法第238条文本内容进行简单解读,仅需确立存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这一事实便可视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然而,对于时间过短且瞬间完成的剥夺人身自由行为,实际上不被赋予犯罪性质可以说是相对合理的。
具体而言,非法拘禁行为要想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24小时这个关键时间点最初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9月9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立案侦查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3条第1款第1项加以规定的,其中明确提到,“涉嫌用职务权限进行非法拘禁行为,并且具有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当予以立案侦查:
1)非法拘禁行为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同样地,2006年7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亦作相似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
1)非法拘禁他人超过24小时的;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拘禁犯罪是否必须满足持续24小时这一条件,仍然存在争议与差异化的应对措施。
近期发布的最高院判例显示,非法拘禁行为若并非出于国家工作人士之手,则不必受制于24小时这一限制。
然而,根据刑法中“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理论原则,鉴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他们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
刑罚标准应该要求持续24小时以上,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若未满24小时,应当理所当然地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
因此,我们认为,由于非法拘禁罪是一种
法定刑罚较轻的
犯罪行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并未达至极度严重,所以在设定入罪时间标准这一环节应该适当设置妥当,按照普罗大众的一般预期,24小时这一时长的设定无疑是相当适宜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