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部门
庭审程序:
首先,审理案情的检察官有责任详细阐述案件的相关信息以及需要在庭审中解决的关键性议题;
其次,
当事人及其他涉事人员需逐一针对各个待解决议题进行多角度阐述并说明缘由;
接下来,
听证团成员将在此环节积极向所有参与人员发问;
随后,各位听证团成员将针对所听取的内容展开深入研讨;
当然,各位听证团成员亦有权直接发表个人见解或是授权其中一位代表发表意见;
最后,当事人按照顺序进行最终陈词;
在庭审结束之际,将由主持者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全面且详尽的总结发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
起诉案件、
刑事申诉案件、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
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
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
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