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劳动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员工患有精神疾病且经治疗痊愈后无法再进行原岗位的工作,亦或无法完成用人单位额外提供的其他工作任务,那么用人单位有权在此情况下通过
劳动合同解除与该名
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然而,用人单位必须于决定前至少30个自然日以
书面形式传达此项决策至劳动者本人,同时还需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向其支付适当的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