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张存在
劳动关系时,请务必提供相关的
证据来佐证这一点。
这些具有
法律效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这通常被称为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二)为
劳动者缴纳各种类型
社会保险费用的详细记录;
(三)雇主向劳动者发放的标明其职位和
身份信息的“工作证”以及“服务证”等各类证件;
(四)劳动者本人亲笔填写的雇主招录员工“登记表”或“报名表”等相关招用记录;
(五)关于劳动者出勤情况的电子或者纸质考勤记录;
(六)来自其他在职或者已经离开该公司的劳动者的人证或者书面证词。
其中,涉及到的(一)、(三)、(四)项证明资料由雇主承担具体的
举证责任。《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
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仲裁委员会收取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