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指出,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实施
信用卡诈骗的
犯罪分子将面临
刑事制裁,包括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须缴纳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涉及
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需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
犯罪行为更加恶劣、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要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没收全部财产: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文件来骗取信用卡;
(2)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发出
催收通知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了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而且在发卡行发出催收通知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此外,如果犯罪分子采取
盗窃手段获取信用卡并加以使用,则应按照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