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完全不知晓企业所从事的
网络诈骗活动的员工,应该不对其施加惩罚;
然而,可以请他们协助提供有关
公司诈骗行为的确切信息和
证据。
倘若这些员工确实卷入了相关
犯罪行为,那么他们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的
从犯并接受相应的
刑事制裁。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明文规定,在
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属于次要或辅助性质的,即构成从犯;
对于此类从犯,应依法予以从轻、
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
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
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