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诈骗我已经离职了还跟我有关系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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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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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诈骗是非常严重的刑事违法行为,其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前公司涉嫌诈骗,但职员并不是说离职了就一定没有关系,要根据案情来进行分析,若在职期间进行了诈骗行为,也是构成犯罪的。如果公安机关传唤,需要积极配合调查。

公司诈骗我已经离职了还跟我有关系吗

一、公司诈骗我已经离职了,还跟我有关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二、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扩展资料: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行为的认定与处罚是有严谨的条件,一旦有违背他人意愿骗取他人钱财行为是非常严重的。任职前公司涉嫌诈骗行为,一经公安机关查缴,会对诈骗行为的所有参与人员追以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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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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