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倘若女方想要取得
孩子的抚养权,则需提供如下必备的
证据材料:
首先便是能够直接证明其具备
抚养孩子的经济实力;
其次,应持有相关证据以展示其对孩子健康成长环境所带来的益处;
最后,为了有效表明孩子与其共同生活的愿望,还应出示能印证这一观点的确凿证据。
当涉及
离婚案件,且双方都有意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益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双方
当事人的综合素质,即
婚姻破裂之前以及之后他们各自在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上的整体表现;
其次,必须评估并考虑双方在抚养孩子方面的能力水平;
最后,不得不重视并采纳孩子自身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