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
交通事故处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鉴定机构协商并明确案件检验、鉴定所需完成的时限,该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30个自然日。
若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延长,则应报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且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个自然日。
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在2天内将检验、鉴定结论的复印件递交给相关各方。
当各方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给出的检验、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时,可在接收到检验、鉴定结论的复印本后,于第3天内提交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在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另行安排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和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再次检验、鉴定。《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