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作为具有
著作权特性之一的艺术形式,符合新施行的《
著作权法》所确立的法律界定。
无论是通过文字描绘、言语叙述,亦或是以舞蹈表演、戏剧呈现、曲艺展示、杂技演绎、摄影创作、电影拍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具象化的手段来传达思想情感,以及
知识产权的独创性表达,只要这些元素构成了具有法律效应的独立个体作品,那么这些作品在其创作完成之后便会依照相关
法规依法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