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下案例,被害者以及其
法定代理人皆可发起
刑事自诉程序:
(一)经司法裁判机构责令须经过告知后方可处理的案件,如:
1、涉及到
侮辱或诽谤的案件;
2、违反法律规定强制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
3、对个人实施虐待行为的案件;
4、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案件。
(二)在人民检察院未
提起公诉的情况下,若
被害人拥有充分
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例如:
1、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
2、未经许可擅自闯入他人住宅的案件;
3、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案件;
4、有配偶者与他人
重婚的案件;
5、遗弃
家庭成员的案件;
6、制造、销售
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
7、侵犯他人
知识产权的案件;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案件。
在此类案件中,若被害人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但如果
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
犯罪事实,且该案件可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者认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法院应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
报案,或者将
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
立案侦查。
(三)当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人身权、
财产权,且该行为已构成
刑事犯罪,同时也有证据表明曾就此提出过控告,然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能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