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者的义务:
他们应尽到以下三项义务——报告义务:
救助者拾得遗失物品后须立即通知持有人前去认领,若不能与持有人取得联系,则应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保管义务:
在遗失物品需移交给上述相关部门之前,所有救援人员都必须妥善保管这些物品,如若因故意或重大过错导致遗失物品受损或丢失,则必须要为此负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返还义务:
遗失物的持有人有权对遗失物品提出归还要求,而救助者也有义务将遗失物归还给所有人。
救助人员享有的权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费用偿还请求权:
救助人员在提供了必要帮助和处理事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可以向遗失物持有人索取;
意定报酬请求权:
如果遗失物持有人有意愿支付额外的费用作为回报,救助人员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
此外,救助人员还有遗失物的
留置权,这是指他们在处理遗失物品的过程中,可暂时留置该物品以保证后续事宜能顺利解决。《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