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他省就医并需报销者,在规定时限内需于六个月至一年内完成报备;
关于异地医疗审批之期限,常规情况下为一整年度,即以申请人在此期间内完成申请之日,直至次年同一日期为止。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审批年限在一年内不会发生任何变动。
倘若一旦过了审批期限,尚逗留在异地的申请者们就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再次审批。《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
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