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了
离婚之后,并未直接承担亲子职责之一方向已育有子女的对方享有子女的定期
探视权。
负有实际养育责任的一方则需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其允许探望的义务。
为了孩子们能够全面发展,双方应在离婚之时就子女的探望事宜展开深入讨论,从而明确具体且精细化的探望方式以及时间范围。
然而,如若负有实际养育责任的一方未能积极履行协助探望之责或采取各类手段阻挠对方实现
探望权利,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寻求通过向当地的司法审判机构提
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针对那些拒绝履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行为,司法审判机构有权对负有协助义务的相关人士及组织采取
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
拘留及罚款等措施以作警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