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论上来说,当
当事人就已然生效之行政判决或裁决持有质疑时,只要其认为此错误具有法律意义,那么便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以进行再审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再审申请不会导致原决断的暂停实施,但是当事人依旧可向原审法院
递交申请。
然而,当事人
申请再审的期限通常应在
判决和裁定生效之后的两年内提出。
其次,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足够的
证据来证明调解书受到强制性或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同样也具备了在相同期限之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的权利。
在
行政诉讼领域,即使
二审判决已然生效,当事人仍然有机会继续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如若对已有的判决和裁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无需暂停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2、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时,严格遵照并实施着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以及两审
终审等多重制度。
对于那些认为已然生效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当事人,他们同样具备对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权力,同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并不受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