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目前正陷入一场重大的民事
诉讼之中,只要我们满足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
申请破产所设定的严格条件,即可启动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当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已到期限的
债务,同时其资产也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债务或显示出极度缺乏清偿能力时,依照该法律规定进行债务清理。
对于那些存在上述情况或者出现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性的企业法人,他们同样可依据该法规进行重整事宜。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关于
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立即暂停;
待管理人接手管理债务人的财产之后,这些诉讼或者仲裁方可继续进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