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该问题的答案需依据具体情況进行判断。
若当事人主张退还按照风俗习惯给予的
彩礼,如经查证属实,法院应给予支持,此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双方尚未办理
婚姻登记手续;
(2)虽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实际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
(3)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给付且导致赠予人的生活难以维系。
在适用上述第(2)、(3)项规定时,必须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
关于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应仅仅以时间长短作为评判标准,还需考虑到双方的具体情况。
尽管有些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可能仅有数日,但他们确实是以缔结正式婚姻关系为目的而
结婚,只是因为感情不合而选择
离婚,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他们没有共同生活过。
至于婚前给付导致赠予人生活困难,这是彩礼退还的一种特殊情况。
生活困难可分为绝对困难与相对困难两种类型,绝对困难是指其生活依靠自身的能力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准;
相对困难则是指由于给付彩礼导致结婚前后的生活水平差距较大,即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变得更加困窘。
司法解释的初衷,是针对前者,即绝对困难的情况作出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女方提出离婚的,只有在双方登记后未曾共同生活或由于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极度困难的情况下,男方才能有权要求退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