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期间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其保费并非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而保险金本身并不属于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富,而是直接归属于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2、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夫妻中的某一方被指定为特定
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时,该方所获得的
死亡赔偿金以及
伤残保险金均不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3、然而,若
养老保险金及
医疗保险金是在婚后才开始领取的,并且在没有任何特殊产权归属约定的情况下,那么这些保险金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