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这一问题,其所引发的争议究竟应当被视为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抑或是抗辩,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形加以判断。
换言之,这需要考虑到原告(如要求支付款项的
承包人)与被告(如主张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各自的利益需求以及法律事实的变动等多个因素。
比如,当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价款的请求时,若此时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标的,这便是抗辩的范畴;
但若是因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瑕疵,导致无法进行有效修复,进而引发发包人对不支付价款或以修复费用为基础要求承包人承担
违约责任的
起诉,那么这样的情况便属于反诉了。《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