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保证行为主要可划分为一般保证与
连带责任两大类。
在一般保证模式下,
债权人仅能通过司法程序向
债务主体提起
诉讼,以实现对其追索权利的行使。
若经
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后,尚存在未足额偿还之部分,则由
担保人承担剩余的还款义务。
然而,在连带责任模式中,当债务人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
一旦借款方逃逸且债务无法得到清偿,作为担保人应当审慎审查自身是否存在可以免除责任的特定情形。
通常而言,若
担保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担保人将可能获得部分免责待遇。《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